四川:这些耗材纳入集采 鼓励医药机构自主议价


上述解读显示,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和参加四川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医药企业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适用本《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所指医用耗材包括高值医用耗材、低值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

 

  优先将四川省原阳光挂网的血管介入、非血管介入、骨科、神经外科、电生理类、起搏器类、体外循环及血液净化、眼科材料、口腔科、其他(补片、医用高分子材料、超声刀头等)等10大类39亚类高值医用耗材,真空采血管、注射器等2大类低值医用耗材,除清洗液外的全部体外诊断试剂纳入我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范围。

 

  后续根据临床需要,动态调整集中采购目录,逐步将全省医药机构所需医用耗材全部纳入省药械采购平台进行采购。

 

  鼓励医药机构自主议价

 

  根据上述解读,四川省将落实带量采购和实施价格联动采购。

 

  对于带量采购,一是国家统一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的,执行国家规定。二是对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使用较成熟、竞争较为充分的医用耗材品种,分批次开展省级、省际和省内联盟化等多层次的带量采购。

 

  对于价格联动,将属于四川省集中采购目录内且有外省最低参考价的医用耗材纳入价格联动采购。其中已挂网产品产生最新外省最低参考价,申报企业须在该价格公布后30天内向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提交价格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在采购方式方面,上述解读显示鼓励全省医药机构在联动参考价以下与医药企业自主议价采购。

 

  价格监管要求,医药机构采购同一产品价格不应高于联动参考价、本机构发生实际采购交易以来的最低采购价、该产品上月末全省医药机构采购平均价等以上三项价格中的任一价格。

 

  另外,还要求医药机构所需集中采购目录内医用耗材应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保证实际入库产品价格、数量与省药械采购平台订单价格、到货确认数量一致。

 

  应优先使用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在合同周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应优先选用质优价廉的产品,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实际采购价实行零差率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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